公司章程

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YJN CO.,LTD.)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ㄧ、C805050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二、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三、F113010 機械批發業。

四、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五、CQ01010 模具製造業。

六、F106030 模具批發業。

七、F206030 模具零售業。

八、H201010 一般投資業。

九、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十、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十一、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

十二、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十三、I103060管理顧問業。

十四、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十五、J901020一般旅館業。

十六、C103050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

十七、C199990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十八、F103010飼料批發業。

十九、F101040家畜家禽批發業。

二十、C101010屠宰業。

二十一、C105010食用油脂製造業。

二十二、F102020食用油脂批發業。

二十三、F102170食用什貨批發業。

二十四、A101020農作物栽培業。

二十五、A102050作物栽培服務業。

二十六、A199990其他農業。

二十七、A401010畜牧場經營業。

二十八、A401020家畜禽飼育業。

二十九、A401040畜牧服務業。

三十、A401990其他畜牧業。

三十一、D101011發電業。

三十二、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三條之一 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

第三條之二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轉投資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其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有關轉投資額度之限制,但不得超過實收資本總額。

 

第二章  股份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分為貳億股,均為普通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七條  股份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酬勞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八條  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九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179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選任後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為本公司董事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之一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組織規章、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六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七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依公司法第二0一條及第二一七條之一之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十八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ㄧ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本公司得依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二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分配係以發放股票股利為原則,亦得搭配部份現金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條之二 本公司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訂事宜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一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