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為導引公司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 之利害關係人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公司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 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 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第三條:道德行為準則
一、防止利益衝突:
1.董事或經理人應客觀處理公務,防止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產生利害衝突,即避免基於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自身、 配偶、父母
、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 當利益。
2.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並提供適當管道 供 其主動說明與公司
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本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並應避免為下列事項:
1.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2.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
3. 與公司競爭。
三、保密責任: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 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
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
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 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
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 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
接影響到公司之 獲利能力。
六、遵循法令規章: 公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 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向審
計委員會、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 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並應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 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懲戒措施: 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應由董事會 依據情節輕重決議相關懲戒方式,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
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 期、違反事由、違反準 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應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申訴救濟 之途徑。
第四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公司豁免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 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
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 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
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 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第五條:揭露方式 公司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施行 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本準則訂立於民國107年3月26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11年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