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為準則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為導引公司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 之利害關係人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公司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 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 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第三條:道德行為準則
一、防止利益衝突:
1.董事或經理人應客觀處理公務,防止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
體利益時產生利害衝突,即避免基於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自身、
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 當利益。
2.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
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並提供適當管道 供
其主動說明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本公
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並應避免為下列事項:
1.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2.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
3. 與公司競爭。
三、保密責任: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
客戶之資訊, 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
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
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
戶、競爭對手 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
獲悉之資訊、對 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
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
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 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
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 獲利能力。
六、遵循法令規章: 公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
宣導道德觀念,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 規章或道德行
為準則之行為,向審計委員會、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 或其他適當
人員呈報,並應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 安全,使
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懲戒措施: 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
時,應由董事會 依據情節輕重決議相關懲戒方式,且即時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揭露違 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
期、違反事由、違反準 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應提供違反
道德行為準則者申訴救濟 之途徑。
第四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公司豁免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 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 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 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 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 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第五條:揭露方式 公司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施行
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 會,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本準則訂立於民國107年3月26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11年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