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  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之名額以本公司章程所訂之董事及名額為準。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選舉人之記名以選舉票上所記載之股東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依本公司章程所訂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與非獨

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算分別當選。

第七條     有召集權人應製備董事選舉票,將選舉人出席證號碼及選舉權數填列於選票上。

第八條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份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但監票員應具股東身份。

第九條      選舉用投票箱應由有召集權人製備。投票箱應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十條     選舉票應以毛筆、鋼筆、或原子筆填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應於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欄書明被選舉人戶名及戶號,如非股東身份

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惟被選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時,應填明政府或該法人名稱,亦得填寫政府或該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

姓名。

第十一條  有下列任一情形之選舉票,一概視作廢票:

一、未經投入票箱之選舉票。

二、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舉票。

三、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票箱。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之選舉票。

五、字跡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認之選舉票。

六、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七、同一選舉票所填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十二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三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91年3月25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6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97年6月13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04年6月11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111年6月20日。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1.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

             2.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3.前項召集之通知,得書面、傳真或以電子方式為之。

             4.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四條  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五條  1.公司董事會指定財務單位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2.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3.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第六條  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七條  1.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七、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九、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

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3.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4.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

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

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八條  除前條第一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內容如下:

一、公司經營策略及營業項目。

二、公司之組織架構。

三、公司內部之規章辦法制定。

四、公司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專利申請。

第九條  1.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

             2.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條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2.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3.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 1.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2.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第十二條 1.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之程序重行召集。

                2.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三條  1.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2.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3.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四條  1.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2.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3.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應於議事規範明定之。除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者外,其監票及計票方式應併予載明。

                 4.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  1.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2.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3.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1.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2.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二、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3.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4.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5.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1.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3.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本規範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九日。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董事成員 

董事長 

佳德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瑞麟 

主要學經歷: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英格爾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現職:

董事長

董事

佳德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施靜慧 

主要學經歷:

中國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研究所博士

亞洲大學會資系專任副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會計主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科長 

現職:

冠恆會計師事務所顧問

浪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華岡藝校監察人

台中科技大學會資系兼任副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

董事

佳德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奮賢

主要學經歷:

輔仁大學會計系

振維電子(股)總經理

聯合光纖通信(股)副董事長 

現職:

地心引力(股)獨立董事

浪凡網路科技(股)顧問 

董事

佳德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敬堯

主要學經歷:

銘傳大學會計系

華興補習班班主管 

現職:

弘達文理補習班 主任 


董事

誼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閔強 

主要學經歷:

高苑科技大學 

數位經營管理系 碩士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國外太陽能系統 事業部 

現職: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機電部處長/客戶服務部部經理 

董事 

誼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春富 

主要學經歷:

光武工專 電機系

工研院 材料所/綠能所

現職:

工研院退休 

獨立董事

黃建裕 

主要學經歷: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碩士

法務部科長 /看守所所長

監獄典獄長 /矯正署副署長 

現職:

宜蘭監獄典獄長退休 

獨立董事

林姿均 

主要學經歷:

印第安納大學數學系學士

連全投資企業有限公司

財務經理 

現職: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恭哲妍生鮮水產有限公司負責人

遠進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獨立董事 

林亮全 

主要學經歷:

日本國立九州大學畜產製造學講座農學博士

國立中興大學畜產系副教授

國立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教授

中央畜產會優良肉品委員

放檢局屠宰場、分切場審查委員

中央標準局食品國家標準審查委員

肉品市場協進會顧問

國立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兼任教授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兼任教授 退休